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