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