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