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