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整体开发建设的区域,已经由政府或者区域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区域综合评估的,区域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或者区域所包含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可以区别实行准入许可制、告知承诺制、备案制、豁免环评等差异化管理,公开告知有关环境保护要求。应当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