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日常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其沿途输送管网环境风险防控,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快速响应机制。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业种植项目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现有的农业种植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