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日常监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其沿途输送管网环境风险防控,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快速响应机制。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业种植项目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现有的农业种植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