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