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四节 出庭第九十四条有效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调人民法院安排人民监督员旁听。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