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抗诉第九十二条有效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再审裁定时一并送达《抗诉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