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三节 抗诉第九十一条有效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下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