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八十三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