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八十二条有效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