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二节 听证第六十一条有效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