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