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有效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以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其他当事人在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前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