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