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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效

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由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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