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二十条有效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