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章 受理第十八条有效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二)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三)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