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效

本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主送:各级人民检察院。

抄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1年7月2日印发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