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