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学生掌握至少一项体育运动技能,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禁止学校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程时间。

学校应当保障残疾学生参加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