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社会力量举办的经营性体育设施和公共体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三)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助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受资助单位负责;

(四)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或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确定;

(五)学校内的体育设施,由学校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由受其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区县(市)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应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