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不得侵占、挪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将公共体育设施用于与全民健身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建、改建的公共体育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