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公办学校在规划、建设配套的体育设施时,应当根据向社会开放的实际需要,使体育设施与教学区域相对隔离。公办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区域隔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隔离改造。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