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第五十五条有效第二款 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法规性决定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