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第二款 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

法规性决定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