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第二款 不服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受理;不服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受理。

Regulatory Decis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