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出租汽车营运监管平台,实现与相关经营数据实时传输和信息共享。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网信、通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