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重点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海域,应当暂停审批涉该海域重点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