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引导排污单位入驻工业园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新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已经建成的工业园区,但是因安全生产原因不适合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