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引进外来物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种群结构调节等需要向野外释放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市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