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准,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协作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