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效益评价,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积极效益。

环境效益评价结果可以作为绿色产业认定、专项资金补贴、政府投资、绿色投资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