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节 生态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效益评价,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积极效益。环境效益评价结果可以作为绿色产业认定、专项资金补贴、政府投资、绿色投资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