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塑料制品的,由市场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