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