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或者时段内驾驶高排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台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