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目标,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空间和产业布局,编制土地利用和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组织区域开发建设等,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