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目标,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区域,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空间和产业布局,编制土地利用和区域开发建设等规划,组织区域开发建设等,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