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

(二)可能导致有关证据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三)违法收集、转移、处置放射源、固体废物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内违法从事开发建设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拒不改正的;

(六)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或者他人生活,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