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监督。

金融机构等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信息。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途径、方式等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