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的环境信息,接受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社会监督。金融机构等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资金投向的企业、项目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环境信息。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途径、方式等公开本单位环境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