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活动。

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不得减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