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活动。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不得减少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用地性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