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工作的具体事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