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二)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负责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项。
(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或其他单位设立选举工作组,作为派出机构,办理本辖区或本单位的选举事项。
(四)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办理本选区的选举事项。
选区内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参加选举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