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有关机构应当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