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