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五章 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第二十七条有效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在选区或者选民小组公布选民名单、选举日期和地点。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给选民证。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