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的选举工作,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