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公安、民政、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工作。本市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宗教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各有关部门在宗教领域行政执法中的协同配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