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移送情况应当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