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举办夏(冬)令营、研学旅行等方式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