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以外的其他露天宗教造像的;
(二)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设置宗教设施的;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以外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传教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