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三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并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